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86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營偵字第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被告甲○○涉嫌傷害部分;被告乙○○涉嫌傷害部分)均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
1.甲○○、乙○○係兄弟,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甲○○、乙○○2人於民國111年10月8日13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000號,因金錢問題而起口角爭執。詎甲○○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持辣椒水噴向乙○○,乙○○於遭受辣椒水攻擊後,亦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上前搶走甲○○手上之辣椒水,並將甲○○壓在地上,致甲○○左側小腿擦傷、左側手肘擦傷、左側小腿挫傷等傷害,乙○○則受有右眼發紅、左眼發紅、左胸部挫傷等傷害。
2.案經甲○○、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因認被告甲○○、被告乙○○各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之傷害案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之傷害案件,提起公訴意旨認被告甲○○、被告乙○○各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
四、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對於被告甲○○之傷害告訴,告訴人甲○○撤回對於被告乙○○之傷害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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