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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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4號聲明人 鄭昇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鄭昇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逾期,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聲請重審),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沈揚仁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法官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珈潔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