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沅寶受刑人即被告黃嘉程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112年度執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沅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沅寶因受刑人即被告黃嘉程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依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提出5萬元現金繳納後,即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件在卷可稽;該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876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確定,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存卷可參;其後聲請人依被告之住、居所傳喚被告應於112年6月30日上午9時30分、112年8月14日上午9時30分到案接受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復經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被告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等件附卷為憑,又被告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亦有其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為佐;另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應於前揭時間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否則即沒入保證金,惟被告仍未依時到案,亦有通知函、送達證書等件存卷可參,堪認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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