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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