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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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建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6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水晶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竣剴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基督權能福音基金會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李瑜娟法官管靜怡法官邱景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駱國堯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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