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號聲請人 鍾唐輝 代理人 楊傳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健間 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新竹縣○○鄉○○段○○○○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查報相對人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占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以占用面積乘以聲請調解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