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11號
原告 林玉敏
訴訟代理人 林玉女
被告 周揚威
訴訟代理人 邱依萍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板建簡字第11號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葉子榕
通譯陳士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新北市建師鑑第五四一號鑑定報告書、第十四頁、第十五頁2.滲漏修復工程費用估算、表二系爭5樓房屋浴廁天花板漏水修復工程所載之工程項目之修復方法,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5樓房屋為漏水修復工程,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房屋不再漏水為止。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係坐落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房屋所有權人(下稱系爭4樓房屋),被告係坐落同址6號5樓房屋之所有權人(下稱系爭5樓房屋)。嗣因原告發現所有系爭4樓房屋屋內浴廁內天花板出現漏水,導致天花板剝落,且其漏水之狀況進而延伸造成系爭4樓房屋主臥室內天花板、前陽台天花板亦昇滲漏水等情狀。經查,上開情狀均因被告所所有系爭5樓房屋屋內漏水所致,雖經原告向被告請求修復,惟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回復原狀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⑴被告應按照建築師鑑定報告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5樓房屋之漏水部分使其至完全不漏水。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00元(浴室天花板)、5000元(陽台天花板壁),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伊對於排水孔老舊造成,伊願意處理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院於113年6月12日上午10時整,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履勘,該建物為5層RC建物之第4層;系爭4樓房屋浴室天花板漏水、有水漬,與相鄰的房間天花板也有水漬、 白華 、油漆剝落,前陽台也有水漬、油漆剝落等情形,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經本院委由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就上開房屋浴室、房間天花板油漆剝落、白華、水漬,前陽台油漆剝落、水漬受損等原因為鑑定,並就回復原狀、修復項目、方法等一併鑑定,該會鑑定結果:⒈系爭4樓房屋屋內一般浴廁之天花板是否有漏水?如有漏水原因為何?是否與系爭5樓房屋有關?系爭4樓房屋一般浴廁天花板有滲漏痕跡,靠近電燈線出口處有小鐘乳石柱,當系爭5樓房屋浴廁有在使用時,滲漏情形更為明顯,此現象從現場會勘試水及專業判斷,此位置天花板之滲漏應與直上層5樓浴廁汙水排水管或樓地版防水層施工不良有關。此處之改善建議將浴廁樓地板全部拆除重作,排水管與落水頭應採用新品,樓地板防水施工應責任式的要求施工單位施工。⒉系爭4樓房屋主臥室之天花板是否有漏水?如有漏水原因為何?是否與系爭5樓房屋有關?系爭4樓房屋主臥室天花板也有滲漏痕跡,而滲漏位置正好是系爭5樓浴廁排水孔位置,經現場會勘試水及專業判斷,系爭4樓房屋主臥室浴廁天花板滲漏因5樓主臥室浴廁排水孔老舊或樓地板施工不良所造成。此處之改善如前,建議將浴廁樓地板全部拆除重作,排水管與落水頭應採用新品,樓地板防水施工應責任式的要求施工單位施工。⒊系爭4樓房屋前陽台之天花板是否有漏水?如有漏水原因為何?是否與系爭5樓房屋有關?系爭4樓房屋前陽台天花板也有滲漏痕跡,經查,系爭5樓房屋前陽台有一台冷氣機,此冷氣機原排水管直接排放樓地板,目前已以排水管接至樓地板排水孔,此滲漏係因在未以排水管接至樓地板排水孔之前,因樓地板年久防水層老化失效,冷氣機排水管直接排放樓地板,造成系爭4樓房屋前陽台天花板滲漏,產生滲漏痕跡,建議系爭5樓房屋冷氣機排水管以專管直接排入樓地板之排水孔,目前系爭5樓房屋已經改善。⒋前開各項修復漏水原因之項目及方法依前節修復工程費用估價表工程項目為之。有關修復費用,依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編定之鑑定手冊並參考市場價編列,系爭4樓房屋浴廁天花板漏水修復工程費用修復費用為12,000元,系爭5樓房屋浴廁天花板漏水修復工程費用為122,000元各等語,此有 該會113年10月24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541號函附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鑑定報告書第15至17頁)。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5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洵屬有理。又依上開說明,被告房屋之滲漏造成原告之系爭4號房屋浴廁、主臥室及前陽台之天花板均有受損等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11,500元,自屬有據,為可採取。
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及所有權排除侵害之法律關係訴請①被告應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新北市建師鑑第五四一號鑑定報告書、第十四頁、第十五頁2.滲漏修復工程費用估算、表二系爭5樓房屋浴廁天花板漏水修復工程所載之工程項目之修復方法,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5樓房屋為漏水修復工程,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房屋不再漏水為止。②被告應給付原告11,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