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1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孝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孝元因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58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扣押,是聲請沒收物所在地屬本院管轄,依法得受理本件聲請,合先敘明。
(二)被告前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13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出所,該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0年度毒偵字第58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又被告因前開案件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為證,足認屬於違禁物,是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由聲請人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因此,聲請人之聲請與前述規定相符合,應予准許。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藍色圓形錠劑2粒(淨重0.7530公克,取樣鑑驗0.0017公克,餘重0.751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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