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自94年10月間起至95年│95年1月7日│自94年11月29日起至95│││2月初止│95年1月23日│年2月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1653號│95年度毒偵字第248號│95年度毒偵字第248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576號│95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95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實││││││審├──────┼──────────┼──────────┼──────────┤││判決日期│95.06.30│95.08.09│95.08.09│├─┼──────┼──────────┼──────────┼──────────┤││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576號│95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95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9.28│95.08.09│95.08.31│├─┴──────┼──────────┼──────────┼──────────┤││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4618號│95年度執字第4176號│95年度執字第4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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