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2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益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益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
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
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詹益聰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附表:受刑人詹益聰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3月(4次)│有期徒刑4月(2次)│├──────┼──────────┼──────────┼──────────┤│犯罪日期│107年12月25日、│108年1月20日、│107年11月22日、│││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18日、│108年1月1日││││108年1月9日、│││││108年1月12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573號│第8510、8604、9032、│第13121、17466號││││9033、1004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08年度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事││715號│1061號│20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108年8月30日│108年10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08年度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判││715號│1061號│2015號││決├────┼──────────┼──────────┼──────────┤││判決確定│108年4月11日│108年9月23日│108年11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字第5696號│第14022號│第16793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南投地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08年度執更助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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