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12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周郁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倪哲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自民國101年8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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