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69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7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佔他人所有之物,累犯,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外,偵訊前被告仍未將車輛之鑰匙、行照、保險證歸還。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三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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