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443號
原   告  黃士綸 (原名: 黃彥融
被   告  陳孟偉
訴訟代理人  孫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4月24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院岡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因業務過失傷害事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請
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16萬元,而核其中請求之機車維
修費41,660元,因非屬刑事判決認定損害範圍,自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此
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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