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林長泉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將其收押,經本院訊問後,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七年四月三日已當庭宣示自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