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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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在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一、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1、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