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被告 宋文昇
吳宋秀鳳 宋秀貞 宋洪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61元,應繳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訴訟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