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微妮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108年度執字第7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微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陳微妮(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
1萬元,由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刑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見執行卷第5頁正反面)。
㈡被告所犯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57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被告於前開案件確定後,經聲請人以民國108年11月4日函通知被告於108年11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到案接受執行,逾期即依法沒入保證金1萬元,前揭通知於108年11月6日送達於被告之居所等情,有前揭通知及送達證書可參(見執行卷第6至7頁)。被告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依法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被告,仍拘提無著,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29日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存卷可證(見執行卷第7頁反面至第9頁、第10頁反面)。
㈢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紀錄表可參。從而,堪認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尚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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