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135號
原 告 周品樺
即反訴被告
陳佳伶
訴訟代理人 溫光雄 律師
被 告 林振國
即反訴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102年度北簡字第3135號事件,因訴之追加、反訴,致
訴之全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範圍,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本件應由受命法官余欣璇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葉詩佳
法官余欣璇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
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