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285號
原   告 華迪亞新家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樓限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台中縣大里市○○街○段○○
巷○○號7樓之所有權人,為「華迪亞新家庭」社區之住戶,
惟被告積欠自民國(下同)88年10月起至95年2月止應分擔
之社區管理費共計新台幣120,300元,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
告,被告仍不給付等語,並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
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建物登記謄本、
欠繳管理費清冊、存證信函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等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