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75號原告 羅秋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生 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有所欠缺,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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