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王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2,7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偉瑜於民國92年6月16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7,597元

王偉瑜

自111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2

5,060元

王偉瑜

自111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3

8,156元

王偉瑜

自111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8

4

1,958元

王偉瑜

自111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4

1,958元

王偉瑜

自111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按期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