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調字第665號
聲請人 曾耀生
即原告
相對人社團法人中華歐亞國際婚姻媒合協會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謝孟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依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之營業地址係在高雄市苓雅區,所提出之統一發票亦係載明被告地址在高雄市苓雅區,有原告提出之統一發票及合約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