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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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4號附民原告 陳慶賢 附民被告 史晏宇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審訴字第483號、108年度審訴字第3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葛耀陽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