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調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小調字第四四О號
  聲 請 人 丙○○○○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又訴訟,由被告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街○○巷○○號四樓之四,此有聲請人
所提出之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稽,且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室內設計委託契約書,
其上並未記載施工處所,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羅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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