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家長會會長選舉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號原告 曾星翔 被告苗栗縣僑育國小法定代理人 李雯琪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確認家長會會長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訴請109年度學生家長會會長選舉無效。該訴訟標的並非係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且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