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柯智瑋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柯智瑋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基隆市中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另查債務人柯智瑋已將戶籍遷入基隆市安樂戶政事務所中山辦公室,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在卷可稽,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條文未合,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