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5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5946號債權人太平洋水鄉國際渡假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正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政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政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李政峰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號8樓之14」。
三、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