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72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8年3月29日,若抵押權設定契約無加速條款之約定,則於債務清償日期屆至前,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