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99年度易字第41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鎮○○里○○街○○○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撿拾螺類,遭人指為行竊,惟實未竊取他人財物,且家境清寒,需被告扶持家內經濟,復有多位親人因病需被告照料,被告並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並核諸卷內證據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嫌疑重大,其前因竊盜、強盜案件入監服刑,甫於民國98年8月5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而於假釋期間再涉犯本案及其餘2件竊盜犯行(現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
1項第5款規定,裁定自99年5月20日起予以羈押。茲因被告所涉上開罪嫌重大,其羈押之原因亦仍繼續存在,惟如命具保尚可維持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衡酌被告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鎮○○里○○街○○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戴韻玲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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