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24號原告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被告 吳侯文貴
吳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以106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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