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43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邱建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零貳拾伍元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叁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邱建窈於民國103年0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20000元整,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70000元整。
1.其中新臺幣348025元整,自民國104年0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8月1
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
2.其中新臺幣255381元整,自民國104年0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603406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24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建窈│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348025││8月12日起││九九│││元│││││├──┼───┼─────┼──────┼──────┼───────┤│002│新臺幣│邱建窈│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255381││8月17日起││點八八│││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建窈│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348025││8月12日起││延滯違約金新台│││元││││幣1000元。│├──┼───┼─────┼──────┼──────┼───────┤│002│新臺幣│邱建窈│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255381││8月17日起││延滯違約金新台│││元││││幣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