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紅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顏志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破產宣告,其附具之資料尚未完備,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件:
一、請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金融帳戶。
(二)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三)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
(五)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三)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四)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二)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三)各債權人之債務性質。
(四)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各該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六)各項債權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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