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541號聲請人 陳嬅娟 相對人崧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景鵬 上列當事人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返還依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66號判決,為免假執行所供之擔保,遂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惟聲請人之請求,業已於本院以102年度司聲字第529號受理在案,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向本院聲請,於法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