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28號聲請人 王金垣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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