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被上訴人乙○○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6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
法官黃怡玲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