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02號原告 徐欣婷 訴訟代理人 劉仁慶 被告 吳其祐
潘順裕 朱鵬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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