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游彩鳳 被告 李金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金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金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9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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