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6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政昌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字第2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昌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吳政昌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52、
365、579、75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罪判決書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刑期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4案件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3年)。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鴻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持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日│105年10月24日│105年10月25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毒│雲林地檢105年度毒│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051號、106│偵字第2051號、106│偵字第2051號、106│││年度偵字第295、43│年度偵字第295、43│年度偵字第295、43│││21、1537、2297號、│21、1537、2297號、│21、1537、229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7│106年度毒偵字第17│106年度毒偵字第17│││6、1507號│6、1507號│6、1507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52│106年度訴字第152│106年度訴字第152││實││、365、579、753號│、365、579、753號│、365、579、753號││審├───┼─────────┼─────────┼─────────┤││判決日│107年1月26日│107年1月26日│107年1月26日│├─┼───┼─────────┼─────────┼─────────┤│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52│106年度訴字第152│106年度訴字第152││決││、365、579、753號│、365、579、753號│、365、579、753號││├───┼─────────┼─────────┼─────────┤││確定日│107年2月21日│107年2月21日│107年2月21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同左)│(同左)│││字第794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刑11│││││年8月)│││└─────┴─────────┴─────────┴─────────┘┌─────┬─────────┬─────────┬─────────┐│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5、6月間某│││││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469號│││├─┬───┼─────────┼─────────┼─────────┤│最│法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38││││實││號││││審├───┼─────────┼─────────┼─────────┤││判決日│107年8月8日│││├─┼───┼─────────┼─────────┼─────────┤│確│法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38││││決││號││││├───┼─────────┼─────────┼─────────┤││確定日│107年8月27日│││├─┴───┼─────────┼─────────┼─────────┤│是否為得易│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758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