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46號原告 陳金蓮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 律師
莊曜隸 律師被告 高玉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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