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60號聲明人 王聖宏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51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聲請。本件聲明人王聖宏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25號第二審判決而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刑事重審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林英志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永宏法官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巧筠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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