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翊暢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騰元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楊秋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桂裕營造工程有限公臺北銀行龍山分行│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貳萬玖仟玖佰壹拾│LS三八二八六五││││司羅啟晃│││ 陸元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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