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1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27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3月2日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420,000元,並以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為南山人壽公司設定動產抵押,所借款項分48期清償,每期償還11,689元,詎甲○○僅繳付7期尚欠373,309元即未再繳付,且於領得車輛時即將該自小客車,向桃園縣桃園市○○路之三民當鋪典當40,000元,嗣於95年7月18日又將該車向臺北縣新店市之大發當鋪轉當60,000元,因未繳交當鋪之利息,遭當鋪將車輛取贖,致南山人壽公司追索無門,因認被告涉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嫌。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得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係指舊法之刑罰已經廢止,而現行法令上復無科以刑罰之明文者而言(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6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行為後,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章罰則部分(即第38條至第40條),業經立法院於96年6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刪除,並經總統於同年7月1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公布,同年月13日生效施行,是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認被告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等犯罪事實,依新修正之動產擔保交易法,顯已廢止其刑罰,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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