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90號原告 林淑惠 被告 蔡如賓 訴訟代理人張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購買股權之債權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9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返還支票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返還代墊租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萬9800元。是以原告起訴之利益,應將上述訴訟標的價(金)額合併計算,為
131萬9800元【計算式:900000+300000+1198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