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28號原告 汪旻宜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 律師被告 吳俞霈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及被告本人並應到庭。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家事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