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50號原告 吳成文 被告 楊紫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張嘉芳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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