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訴訟標的金額(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以上未滿壹仟萬元者,並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補正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土地謄本十七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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