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42號聲請人 許淑茹 即許 林美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聯成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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