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賢隆 代理人 盧元琪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附表: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及其母 何英珠 、弟 黃賢忠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5年3月1日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已提出者免提)。
四、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未能成立之原因?該銀行提供予聲請人之最優惠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聲請人所能負擔之還款條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
五、聲請人陳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橋院秋105司執服字第154322號、橋院秋106司執服字第1777號、橋院秋10
6司執服字第31179號),請提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並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
六、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5年3月1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七、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說明下列事項(另請說明聲請人就下列費用「個人」負擔數額為何?勿與他人合併計算):
㈠房租每月7,500元: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承
租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鎮○○街○○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居住使用,每月租金15,000元與其弟黃賢忠平均分擔,即聲請人每月分擔房租7,500元等語,惟觀諸其所提全戶戶籍謄本所示,該處除聲請人及黃賢忠外,尚有聲請人之母及黃賢忠之配偶、子女等5人同住,請敘明上開5人未共同分攤房租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若上開5人仍應共同分擔房租,請說明每人之分擔比例、金額各為何?另請提出系爭房屋自105年3月1日起至106年5月31日止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依系爭房屋租約第4條約定轉帳繳付房租之繳款證明(如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㈡每月水費201元、電費920元、瓦斯費225元:請至少提出
最近4至6個月(即106年9月至107年2月,已提出者免提)以上之繳費單據或明細,及列表說明,並敘明同住之人就上開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㈢電話費每月999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電話費之計
算方式,並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即106年9月至107年2月)以上之繳費單據或明細,及列表說明。
㈣交通費每月2,500元: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
,駕駛其母何英珠所有之汽車上下班而往返於竹南、新竹間,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2,500元,請具體說明該支出數額之計算方式、聲請人之上班地點、上班天數、每周加油次數及單價,並提出相關支出證明文件(如加油之發票)。
㈤每月勞保費731元、健保費980元:依聲請人檢附之薪資明
細表所示,勞保費及健保費均已於公司薪資中扣除,請說明聲請人每月仍計算上開支出有無重複陳報之情形?㈥勞保紓困貸款每月3,394元: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每月支出勞保紓困貸款3,394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每月還款?如是,因聲請人積欠之勞保紓困貸款屬聲請人之欠款,亦應列入債權人清冊,故請聲請人陳報積欠之金額為何?並將前開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併請提出積欠勞保紓困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㈦雜支每月1,200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雜支費用之
計算方式及支出必要性,並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即10
6年9月至107年2月)以上之繳費單據或明細,及列表說明。
八、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
九、聲請人之臺灣土地銀行、華南商業銀行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登至最新)。
十、聲請人之弟黃賢忠、母何英珠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十一、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之母何英珠每月實際所需之扶養費數額及計算方式,並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即106年9月至107年2月)以上之相關支出證明,及列表說明。
十二、聲請人與其母何英珠是否領有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若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取?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