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陶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明耀 代理人 賴惠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生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員 林分 │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叁仟貳佰元│IC一九一九0四││││司│行│││0││├─┼─────────┼─────────┼───────────┼────────┼────────┼──┤│2│德島工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員│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貳萬陸仟肆佰伍拾│QE二0六四八0││││司│林分行││元│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