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9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麗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侯金英已死亡,請提出最新之法定代理人承受本案,以利案件進行。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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